(五)新建移民村根据移民自愿可建一公用文化室。建公用文化室的,省补助不超过8000元,市和县分别按省补助额的25%和15%安排资金,其余由移民自筹解决。
(六)计算享受上述补助的移民人口人数,以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审查通过<广东省老移民遗留问题调查及处理措施初步规划报告>的函》(粤水移〔2002〕17号)确认的人数为准。
第八条 各市、县(区)政府应统筹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解决移民缺少土地问题。要安排资金,组织移民青壮劳力参加职业技术培训,鼓励移民劳力输出。有条件的市、县(区)应结合实施耕地“占补平衡”政策,从易地开发的土地中优先调剂给移民使用。
第九条 解决饮水难问题的补助标准和方式:通过移民村改造或重建的“四通一平”工程还不能基本解决饮水难问题,必须通过修建集中蓄(引)水工程解决饮水困难的移民村,主要由各级政府结合解决农村人畜饮水专项资金统筹解决移民村饮水困难。移民村修建集中蓄(引)水工程解决饮水困难的,省级移民资金按下列标准补助:500人以下的村,不超过3.5万元;500-1000人的村,不超过5.5万元;1000人以上的村,不超过7万元。市和县分别按省补助资金的25%和15%补助。
第十条 各市、县政府应将移民村基础设施差的问题纳入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从各级政府安排的交通、电力、电信、教育和医疗等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第十一条 对移民资金的补助可采取实物补助和现金补助方式。补助实物的,如水泥、钢筋、砖瓦等应按相应的资金额度通过政府采购后分发给移民。补助现金的,应有完备的手续,作为报账依据。对介绍、培训移民劳动力就业的中介组织的补助,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对于移民户的建房补助和移民村的“四通一平”等基础工程费,经当地移民管理部门签证后,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方式支付给移民户和工程承建单位。
第十二条 培训费、项目规划设计、监理、咨询与评审及管理费的使用与管理。
(一)培训费不得超过当年本级预算安排的移民资金总额的1%。其中,省级每年安排的培训费不超过300万元。培训项目要列出详细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列入年度资金计划,实行报账制,凭培训费支出凭证到财政部门移民资金专户报销。其中,省级资金由省有关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提出用款计划,送省财政厅核定,按报账制的规定从移民资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