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全省销售电量中每千瓦时提取的1厘钱,由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汇集缴交。具体缴交办法,由省财政厅另文规定。
(二)市、县(区)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承担水库移民安置任务的市、县政府应安排的配套资金,分别不少于省安排资金的25%和15%。
(三)其他方面筹集用于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
第六条 移民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重点用于解决目前仍住在残危泥砖房、茅草房、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水库移民住房难问题。
(二)兼顾解决下列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1.没有达到人均半亩“保命田”和1亩山地的移民生产的突出问题。
2.移民村缺乏人畜饮用水源和水源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突出问题。
3.移民村的道路、交通、码头、供电、通讯、教育、医疗等基础设施差的突出问题。
(三)用于移民劳动技能、生产技术的培训,以及用于支付移民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监理、技术咨询与评审费用。
第三章 移民资金补助标准与方式
第七条 移民住房难问题按移民自筹、政府补助方式解决。建房补助资金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五保户,每户安排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内的公房,按每平方米综合造价各级政府补助350元计算,省补助建房费每户7500元,市和县分别按省补助的25%和15%给予补助。
本款所称五保户不包括集中在镇敬老院供养的人员。
(二)残危泥砖房、茅草房改造等统一或零星建房的移民户,每户人口4人及其以下的,省补助建房费每户10250元,每增加1人增补1000元(超计划生育的人口补500元),市和县分别按省补助建房费的25%和15%补助。
(三)本办法生效日及以前已建房不需拆建但需维修的移民户,省一次性补助每户4000元,市和县分别按省补助建房费的25%和15%给予补助。并与上述统一或零星建房的移民户一起签字消号。
(四)新建或改建移民村的“四通一平”(村内通路、通水、通电、通排水道及平整宅基地)等基础工程费,按照建房户数计算,户均补助标准总额控制在5000元以内,省、市和县补助标准分别控制在3572元、893元和536元以内,不足部分由移民户自筹解决。省、市和县补助的资金以自然村为单位统一安排使用,不得分配到户或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