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广东省
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3]3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财政厅、水利厅《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提高移民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快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继续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决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3〕14号)精神,以及国家和省关于水库移民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面上水库移民(以下简称水库移民)是指水利部门管理的1985年底以前兴建大中型水库的移民,不包括省属7座水电厂以及1986年以后新建、扩建和续建的水库工程移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移民资金是指省及各级人民政府为继续实施省人大关于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议案,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的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水库移民实行属地化管理,由移民安置地政府负责管理。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移民资金的来源
(一)2003年至2007年,省政府每年筹集安排3.6亿元,资金来源从全省销售电量中每千瓦时提取1厘钱,其余由省财政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