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体系
(一)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管部门。各地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所需人员由内部调剂解决。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街道(镇)、社区居委会聘用若干名文化素质高、热心老年人服务工作的人员(优先考虑下岗、失业人员),具体从事本街道(镇)、社区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四、管理服务内容
(一)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建立企业退休人员数据库,负责保管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掌握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开展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
(四)协助企业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领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
(五)提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的相关服务;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七)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工作;
(八)组织企业退休人员政治、文化学习,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社会公益活动;
(九)政府授权管理的其他事项。
五、经费来源
(一)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办费、聘用人员经费等有关费用,由所在地视具体情况确定。
(二)充分发挥社区在社会化管理服务中的作用,并提供工作经费,具体由当地政府确定。
六、活动场所
各地应因地制宜,多渠道开辟老年活动场所。
(一)街道(镇)和社区组织可对已有的场所或闲置房屋进行改造利用;
(二)今后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应配套建设社区活动场所,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使用权归社区;
(三)退休人员多、居住相对集中的大中型企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活动场所,可划拨给企业退管组织或街道使用;
(四)有条件的市、县可设立企业退休人员活动中心。
七、工作步骤
(一)组织人员开展调查研究,摸清试点企业退休人员分布情况、待遇保障情况、开展活动情况以及家庭住址和身体状况等,并登记造册,建立统一、完善的劳动保障信息服务网络。
(二)市、县政府出台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