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3]34号 2003年4月3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三年四月)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党的十六大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之一,实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对于减轻企业社会事务负担,推动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快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步伐,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目标和任务
在实现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力争在2003年底前逐步将企业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转入社区,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管理服务模式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市、区、街道(镇)或县(市)、街道(镇)多级管理服务体系。各地结合实际,可采取以下主要模式:
(一)经济较发达、社区组织比较健全的地区,在街道(镇)可设立或确定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直接接收和管理企业退休人员,并依托社区服务组织向他们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
(二)在社区组织还不健全的县(市),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内设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直接管理。
(三)对远离城市的地区或大中型企业比较集中的职工生活区,可指导企业退管组织对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待条件具备后,再纳入社区管理。
原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在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完善之前,企业退休人员的原工作单位仍要继续关心本单位退休人员,企业现有的用于退休人员活动的场所、设施要继续发挥作用,特别是未参加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要按规定支付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妥善处理基本养老金之外的非统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