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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农林厅关于规范和加强村级三项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农林厅
 关于规范和加强村级三项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3]30号 2003年5月8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省农林厅《关于规范和加强村级三项资金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规范和加强村级三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农林厅 二00三年四月)

  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目标,也是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为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在农村税费改革中,省委、省政府制定了保障村级运转三项资金制度,即农业两税附加、农业两税正税收入的10%、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不低于15%用于村级运转。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抵扣、挪用和截留村级三项资金,导致一些地方村级运转困难。为规范和加强村级三项资金管理,保障村级正常运转,按照“由县建立专户、直接支付到村、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监督使用”的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县级设立村级三项资金专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从2003年起,各地的村级三项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县财政部门应将农业税附加按实际征收入库进度,分期办理退库,拨入专户;农业税正税的10%,按收入实际进度,划拨至专户;省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按不低于15%的比例,按序时进度直接拨入专户。三项资金进入专户后,实行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扣、挪用、截留。
  二、村级三项资金按政策规定的开支项目专款专用
  村级三项资金专项用于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和农村五保户供养开交。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增收减支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意见》(苏政办发[2001]3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税费改革确保农民负担稳定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通知》(苏办[2002]99号)等文件的规定要求,严格控制村干部人数和报酬、五保户供养标准以及村级办公经费开支范围。村干部是不拿工资、只享受补贴的人员,其定补干部和享受误工补贴干部的补贴标准的确定,必须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的政策规定,切不可脱离实际、脱离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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