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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修订)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指示、决定;
  (二)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九、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长外出期间,由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国务院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各部门和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其他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一、省政府专题会议由省长、副省长或省长、副省长委托省长助理、秘书长召开,研究、协调省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三十二、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议题由省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三十三、省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须向省长或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请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省政府秘书长请假,并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三十四、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省长签发,或由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报主持会议的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省长审核,报省长审定,或经省长授权,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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