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提请省政府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行政规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规章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职责,加强执法机关执法协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行政监督
二十一、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二、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行政规章;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各部门要按照
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发现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四、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
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各部门要予以重视,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会议制度
二十七、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
二十八、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