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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4修订)(发布日期:2004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31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苏政发[2003]1号 2003年5月1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总则

  一、第十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政府。
  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组成人员职责

  五、省政府组成人员包括: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省长助理协助省长、副省长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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