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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打私办关于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打私办关于规范企业
 进出口行为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3]1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打私办《关于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四日

           关于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打私办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去年,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在我省开展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试点工作,由于政府重视、部门支持、企业配合,通过广泛宣传、营造声势、制定标准、强化培训、落实责任、实施奖惩等办法,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全省164家进出口试点企业守法自律的意识明显增强,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完善,进出口行为进一步规范,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从源头上防范走私的综合治理新机制的作用初步显现。为进一步做好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指导思想
  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牢固树立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理念。根据反走私斗争的新形势和新特点,按照“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反走私综合治理新思路,以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为重点,引导进出口企业诚实守信、规范自律、依法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为企业创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促进我省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目标
  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目标是:根据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提出的任务要求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分四年普及这项工作。2003年要在去年164家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确定约300家企业开展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其进出口贸易额要达到全省进出口贸易总额的40%;2004年再确定一批企业,其进出口贸易额达到全省进出口贸易总额的75%;2005年要基本普及,其进出口贸易额达到全省进出口贸易总额的90%以上。
  三、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工作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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