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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和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紧急通知

  对航空公司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对餐饮业、旅店业、旅游业、集贸市场收取的占道费;
  对公路客运行业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对水路客运行业收取的水路运输管理费、内河航道养护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对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行业以及旅行社机动车辆收取的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5)对旅游行业的旅行社、旅游景区(点)、旅游车船公司(不含上线运行的出租公司)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上述已规定项目收费实行减免外,对第(4)项所列收费项目全部免收。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政策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至2003年9月30日止。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解缴入库的收入,不再退还。因减免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而减少的收入,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具体操作办法由执收部门另行制定。
  三、促进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8.各级劳动、民政部门对社区防治“非典”人员的公益性岗位予以优先安排,对今年省政府计划开发的10万个公益性岗位,省对市除按当地最低工资的40%给予岗位补贴外,对其所需的社会保险补贴,按70%给予补助。
  9.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3年底,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免费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对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发布的用工信息,各新闻单位免收相关费用。
  10.增加就业服务补贴。在省政府规定的补贴幅度内,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的就业服务补贴按上限补贴标准执行。职业培训、介绍机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开展就业服务,其按规定取得的就业服务补贴,省财政按50%给予补助。
  11.对受“非典”疫情影响增加的低保对象,省财政适当增加对各市的资金补助;对社会保障任务重、财力困难的地区给予倾斜。
  12.对在我省境内的农民(含进城务工农民)、城镇困难群众和外籍人员中的“非典”患者及疑似患者从留验、隔离到治疗(含此期间的食宿费)全过程实行免费救治,其费用由救治医疗单位所在地政府全额负担。
  四、金融、价格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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