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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和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紧急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和
 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紧急通知
 (辽政发[2003]1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全省经济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突如其来的非典型肺炎疫情对全国和我省的经济发展造成了较大影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关于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推动经济发展的要求,把“非典”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03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防治“非典”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税收减免政策
  1.对“非典”疫情发生期间,按照省有关部门要求停止活动的各类文物展览馆,组织文物旅游和文化艺术培训活动的单位,暂时关闭的网吧、电子游戏厅、歌厅、舞厅、夜总会、剧场、影院、录像厅等文化娱乐场所,在停止、关闭期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对受“非典”疫情直接影响比较严重的部分行业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项目包括:
  (1)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对实行定期定额税收征管的从事饮食、服务的企业和个体业户,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其税收征收定额。对实行“以票管税”征管的饮食业、旅店业,按实际购买定额发票金额征税。
  (3)对个人出租汽车司机适当降低税收征收定额。
  (4)对出租汽车公司、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暂缓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上述第(2)、(3)项中的降低税收征收定额的具体额度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规定。
  3.在“非典”疫情发生期间,对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对在“非典”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项目包括:
  (1)凡承担“非典”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补助和加班工资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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