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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六)根据乡镇经济状况合理确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要根据乡镇经济状况,区别对待、合理确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妥善处理县与乡镇的财政分配关系,避免向乡镇财政转嫁支出。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小的乡镇,可采取在适当的期限内财政支出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的财政管理体制模式,以保障其合理的财政支出需要;对经济较为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大、财政收入增长能够满足自身支出需要的乡镇,可采取相对规范的财政管理体制模式,以调动其发展经济和增加收入的积极性。对于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县级统筹等改革后,县和乡镇政府事权范围发生的变化,要在体制中明确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合理核定收支基数,保证与之匹配的收入和财力。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财政的管理,约束乡镇政府财政支出行为。乡镇财政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除上级下达的国债等转贷资金外,不得举债或为企业建设项目出具担保。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消化乡村级债务。
  (七)继续推进各项预算制度改革
  要继续积极推进各项预算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通过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制度、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县区财政性资金财政统管等改革措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要结合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建立市以下各级财政规范的国库资金调度制度,有效地保障新体制健康运行的资金需要。要加强对乡以下财务的管理,积极探索和试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的办法,努力规范村级组织财务管理。
  (八)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要加快经济发展,巩固和壮大市以下财源,努力增加财政收入。要继续依法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质量和财政运行质量,坚决制止用“先征后返”、“列收列支”等方式虚增收入。要加强非税收入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将所有非税收入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要按照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供给范围,坚持人员按编制、工资按政策、经费按定额、专项资金按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安排财政支出的原则。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事业单位改革,精简市县乡镇机构,严格核定人员编制,坚决清理超编人员,切实解决财政供养人员过多、包揽过宽的问题。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精神,严禁大手大脚、铺张浪费行为。要确保基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基本养老金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要继续采取编制县乡财政工资预算、设立工资专户等措施,切实保障公教人员工资按政策及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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