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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三)重新核定收支基数
  1.合理核定收入基数。根据新的收入范围规定的一般预算收入、税收返还补助、原体制补助或上解、上级财政经常性的转移支付补助等,测算核定收入基数(即财力基数)。
  2.合理核定支出基数。根据市县乡三级政府的事权范围、支出责任和经济发展水平,重新核定支出项目和标准,核定能够满足县乡政权正常运转的支出需求。县级支出基数必须保证县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农村中小学教师国家统一规定工资等基层政权运转及事权范围内的其他基本支出;乡级支出基数必须保证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国家统一规定工资,基层政权运转的基本经费支出,农村税费改革后原由乡统筹开支的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级道路建设五项事业支出,以及对村级补助支出等。县乡两级的支出基数,原则上按上述口径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重新核定,不留缺口,并在财政资金的管理和预算的执行过程中,切实体现“一是吃饭,二要建设”的理财要求。
  3.合理确定新体制的上解和补助基数。县乡财政收支基数确定后,对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县乡,市县级财政要根据县乡财力情况和公共事业发展的需要核定上解数额;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的县乡,市县财政要履行市管县、县管乡的职责,对其缺口部分要重新核定体制补助基数或以转移支付的方式予以解决。
  (四)建立收入增长激励机制
  为调动县乡发展经济、开辟财源、努力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加大对县乡财政的扶持力度,省政府在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中制定了收入增长激励机制。一是对完成省级5个共享收入当年增长幅度超过一般预算收入增长幅度部分给予30%的返还;二是对县乡完成的上划中央两税增量部分按1:0.5系数通过省对市转移支付给予返还;三是对市一般预算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平均增幅的,按超出部分增加额的5%通过转移支付给予以奖代补。市县财政要全面落实上述省定政策,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一些补充措施,进一步强化对所属县乡增加收入的激励机制,努力做强县乡财政经济。
  (五)建立和完善市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市县级财政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对县、县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制度,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逐步清理和压缩各类专项支出等措施,建立公平、公正、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市县级财政要按照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因素,合理确定开支标准,测算所属县或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政权正常运转所需的基本支出等需求。市级财政和县级财政原则上要按照存量财力3%和增量财力10%的规模安排对所属困难县乡的转移支付补助。转移支付资金要重点用于解决困难县乡公教人员国家标准工资财力缺口、消化以前年度拖欠的国家标准工资、弥补农村税费改革资金缺口、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以及农村卫生和合作医疗等方面的资金缺口。在转移支付制度公式设计和资金分配上要兼顾公平与效率,引进奖惩机制。资金的分配要与收入增长、制度改革及财政管理等因素挂钩,在对客观原因造成的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和照顾的基础上,按照快发展、多支持的原则,增加对县乡的资金支持。要积极落实中央和省制定的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并按政策要求,建立市对县乡、县对乡镇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制度,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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