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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一)合理界定市县乡三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和财政支出责任
  要按照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合理界定市县乡政府的事权范围,进一步明确市县乡三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并在此基础上,市县乡政府各负其责,严格按事权范围和行政责任,承担本级政府的财政支出。
  市级政府要承担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正常运转经费,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支出,区域内省市重点农业项目和农业事业发展支出,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化项目经费支出,所属学校校舍维修改造及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支出,粮食风险基金和其他各项粮食政策性补贴支出,市本级及县际间公共设施建设支出,根据上级专项资金的性质和项目受益范围承担的所属困难县乡专项配套资金,对所属困难县区的转移支付支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支出,以及其他应由市级政府承担的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等支出。
  县级政府要承担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正常运转经费,所属乡镇教师国家统一规定工资,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支出,区域内省市县重点农业项目和农业事业发展支出,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化项目经费支出,按省定公用经费标准统筹风险基金和其他各项粮食政策性补贴支出,县本级及乡际间安排全县中小学公用经费及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支出,粮食公共设施建设支出,对所属困难乡镇安排的转移支付补助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支出,以及其他应由县级政府承担的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等支出。
  乡镇政府要承担应由乡镇财政负担的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及正常运转经费,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确定的农业项目和农业事业发展支出,乡镇公共设施建设支出,农村税费改革后原由乡统筹开支的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级道路建设五项事业支出,以及对村级的补助支出,其他应由乡镇政府承担的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等支出。
  凡属市级政府承担的财政支出,市级财政应积极筹措资金加以保障,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县区和乡镇政府。市政府委托县乡政府承办的事务,要足额安排对县乡财政的专项拨款,不留资金缺口,不得要求县乡财政安排配套资金。对共同受益项目,要按照受益程度、财力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经费分担比例。对负担上级专项资金配套任务有困难的县乡,市级财政要适当承担所属县乡的配套资金和配套缺口。
  (二)合理划分市县乡政府财政收入范围
  要按照完善省市财政体制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市以下各级政府间财政收入范围,确保县乡财政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一是根据事权范围、财政供养人口比重和财政支出责任等因素,合理确定市县级政府财政收入占全地区财政收入的比重,切实调整市本级收入比重过高或过低的问题。市本级可支配财力占全市可支配财力的比重高于市本级财政供养人口占全市财政供养人口比重的市,原则上应适当降低市本级财政收入比重;反之,可适当提高市本级财政收入比重。二是要将税源分布广、征收潜力大的税种划作县乡级财政收入,保证县乡财政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调动县乡政府培植财源、增加收入的积极性,加快县乡财政收入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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