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
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辽政发[2003]1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精神,结合《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辽政发[2003]17号)和近几年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运行情况,对进一步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一)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1994年以来,按照国家统一政策和省政府的分税制体制要求,市县政府制定了相应的财政体制。总体上看,现行市以下财政体制对市县乡政府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基本保证了市县乡政府的正常运转和发展经济的支出需要。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和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深化,现行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已表现出一定的不适应性:按行业和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妨碍了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各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制约了县乡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企业改组改制带来的企业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上的变化,导致了市县体制性截留省级收入;县乡间拉税、抢税等问题的发生,影响了县乡政府财政收入来源的稳定;县乡收入规模难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变化,难以优先确保公教人员国家统一规定工资、农村义务教育、生态保护等公共财政支出的财力需要。
(二)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是落实中央、省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政策要求
根据国发[2002]26号文件,省政府已制定下发了《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省与市实行了较为规范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新体制更加客观合理地划分了省市收入的范围,为调整和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创造了条件。为保证国发[2002]26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决定得以贯彻落实,也要求市县政府在新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框架下,结合本地财政经济实际,加快完善和规范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确保县乡级政府有与其行使职能相匹配的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财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