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数的计算
1.所得税基数。按中央确定的原则,以2001年为基期年计算。市按新体制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如果小于市基期年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省财政作为基数返还市;如果大于市基期年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市作为基数上解省财政。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2.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其他税种基数。分别以2001年和2002年两年的平均数及按完善体制确定的共享范围和比例计算。市按新体制分享的各项收入,如果小于市按两年平均数测算的收入,差额部分由省财政作为基数返还市;如果大于市按两年平均数测算的收入,差额部分由市作为基数上解省财政。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省市支出范围的划分
省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主要包括:省级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科技支出、农林水利气象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和企业挖潜改造支出;省级单位的行政管理、公检法司支出,教育等各项事业费支出;1999年以来中央下划的煤炭、有色企业政策性补贴支出和高等院校、地质勘探等事业单位经费支出;对困难市、县的转移支付补助支出;其他支出等。
市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主要包括:市级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科技支出、农林水利气象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和企业挖潜改造支出;市级单位的行政管理、公检法司支出,教育等各项事业费支出;对困难县、乡的转移支付补助支出;其他支出等。
(五)实行积极的增收激励机制
为确保新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健康运行,充分调动市县乡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省对市(不含大连市)在依法治税、确保收入质量的前提下实行3项积极的增收激励政策。
1.省对市在实行5个税种共享体制的基础上,实行增长分成的激励机制。对各市征收的省本级共享收入当年增长幅度超出市一般预算收入增长幅度部分,由省财政给予30%的返还。
2.对县乡上划中央增值税、消费税增量返还部分,由现行的1:0.2返还系数改为1:0.5系数返还,相应增加的对中央财政的上解部分,由省和市分别承担0.2和0.1,省承担0.2部分通过对市县转移支付给予补助。
3.对当年一般预算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平均增幅的市,按增量部分的5%,由省对市通过转移支付给予以奖代补补助。
实行新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后,原中央四部企业25%部分增值税等收入专项作为省级收入的办法不再执行;原中央四部企业25%部分增值税等收入增量省市“七三”分成的政策也相应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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