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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三、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按照国务院26号文件精神和省委常委会议、省人大常委会议确定的原则,采用按税种和按比例分享的办法,重新确定省市财政收入范围,在此基础上核定省市体制划转基数和支出范围。
  (一)省市共享收入范围和比例
  将原省级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收入下放到市;原由省级和盘锦市分享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下放到采油企业所在市;其他财政收入省与市划分范围按原体制不变。
  省市共享的财政收入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5个税种。
  1.增值税。将原省级增值税下放到市。增值税实行中央、省、市按比例分享:中央分享75%,省分享10%,市分享15%。
  2.营业税。将原省级营业税下放到市。除继续作为中央收入的营业税外,其他营业税作为省市分享收入按比例分享:省分享30%,市分享70%。
  3.企业所得税。将原省级企业所得税(不含地处大连市的省属企业)下放到市。除按中央规定继续作为中央固定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外,其他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属地征收,中央、省、市按比例分享: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20%,市分享20%;2003年以后年度,视中央对地方分享比例调整政策相应调整。其中,属于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按相关因素和上述分享比例在有关市之间进行分配。
  省地税局大连分局征收的地处大连市的省属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省级按比例分享: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40%;2003年以后年度,视中央对地方分享比例调整政策相应调整。
  4.个人所得税(含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实行中央、省、市按比例分享: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15%,市分享25%;2003年以后年度,视中央对地方分享比例调整政策相应调整。
  5.房产税。实行省与市按比例分享:省分享50%,市分享50%。
  (二)省市收入范围
  1.省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10%,营业税30%,企业所得税20%(地处大连市的省属企业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含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15%,房产税50%,省直单位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国有资产收益、其他收入和由省集中征收的各项收费等。
  2.市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15%,营业税70%,企业所得税20%(不含地处大连市的省属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含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25%,房产税50%,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市以下单位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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