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辽政发[2003]1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26号文件”)精神,规范省市政府分配关系,建立省市两级政府收入和财力稳定增长机制,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根据省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和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决议,省政府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进一步完善我省现行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
一、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我省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自1994年运行以来调动了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和增加收入的积极性,保证了地方各级政府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发展的基本财力需求。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国有企业改革进程的加快,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和行业划分省市财政收入的弊端日益显现,妨碍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及各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为切实解决好现行省市财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更好地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按照国务院26号文件提出的“采用按税种或按比例分享等规范办法,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解决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存在问题”的要求,完善现行我省省市财政管理体制已势在必行。
二、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总体思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全面建设惠及全省4200万人民的小康社会为目标,按照国务院26号文件精神,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和行业划分收入为按税种划分收入的办法,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为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推进企业改组改制、兼并重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条件;建立省市两级政府财政收入和财力稳定增长机制,在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前提下,努力增收节支,增强各级政府履行职责的财政支付能力,切实保证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困难县乡公教人员工资、农村义务教育基本经费等支出需求;继续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发展经济,增加对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实现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基础上的共同富裕。
基本原则:一是按税种划分收入,实现省市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二是合理核定基数,确保既得利益;三是建立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保证全省经济协调发展;四是简单透明、科学合理、统一规范、便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