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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粮食安全预警应急方案(试行)的通知

  省及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市、县(市、区)储备库存的粮食停止轮换。根据粮食市场紧张状况,增加一定数量临时应急粮食储备,并督促粮食、财政等有关部门抓紧落实到位。
  4.保证粮食采购应急信贷资金的供应。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采取积极的信贷政策,确保国有粮食部门采购粮食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5.保证粮食调运到位。
  省经贸委、省交通厅、省口岸海防办、福州铁路分局:确保粮食调运运力的需要。
  6.保证粮食加工用电需要。
  省经贸委:统筹安排,确保各地粮食加工的用电供应。
  7.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省工商局:加强对各类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借机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欺行霸市、掺杂使假、无照经营等扰乱粮食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违章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省物价局:加强市场粮食价格的监督检查。
  省粮食局:加强对各类粮食市场的行业管理,并配合工商等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对从事粮食批发经营的各种所有制粮食企业和个人,检查其库存情况,并对全社会粮食去向进行监督检查。
  (三)紧急状态下的应急措施。
  紧急状态下,除了采取紧张状态下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控,及时向省人民政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准确报告信息。
  省物价局、省粮食局:每日跟踪、收集、监测和分析粮食市场供求情况及粮食价格变化情况,并向省人民政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
  2.及时抛售储备粮。
  省及各市、县(市、区)粮食局:各级粮食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抛售储备粮,缓和粮食市场供求。首先抛售市、县(市、区)储备粮,不足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紧急动用省级储备粮,仍不足时,省人民政府紧急向国务院报告,请求动用国家储备粮以及增调国家储备粮到我省。省粮食局要加强粮食调度,安排好粮食加工和调运。
  3.对全省所有粮食企业和个体粮商经营的主要粮食品种实施差率管理或销售最高限价。
  省物价局、省粮食局:省物价局会同省粮食局制定各地标一大米、特等大米、特一面粉的差率管理或销售最高限价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全省所有粮食企业和个体粮商必须执行省定差率或销售最高限价。
  4.增加粮食进口。
  省计委、省粮食局:根据粮食供需情况,提出粮食进口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家申请增加粮食进口,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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