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改革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建改建病房楼病房床位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价[医]字[2003]121号)精神,我们对修订后的定点医疗机构床位收费标准及医疗保险支付类别进一步予以明确,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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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病│ 病房基本设备 │计│收费标│ 内容说明 │ 医保支付类别 ┃
┃号│房│ │量│准(元│ │ ┃
┃ │类│ │单│) │ │ ┃
┃ │别│ │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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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4条为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1999年1月1日以后投入使用的新建和整体改建的病房楼床 ┃
┃位收费标准及医疗保险支付类别,此前经整体改建的病房楼以及个别改建的病房,其各类床位费┃
┃继续按照《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标准(合订本)》相关规定执行,医疗保险基金维持原支付办法┃
┃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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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普│ │ │ │精神病、传染病医院,建│ ┃
┃ │通│ │ │ │筑独立式精神病、传染病│ ┃
┃ │病│ │ │ │区,按相应标准每床日加│ ┃
┃ │房│ │ │ │收2元 │ ┃
┃ │床│ │ │ │ │ ┃
┃ │位│ │ │ │ │ ┃
┃ │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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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体空调及病房一般│床│ 18 │ │甲类 ┃
┃ │ │设备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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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心空调及病房一般│床│ 20 │ │甲类 ┃
┃ │ │设备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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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卫生间及病房一般设│床│ 20 │ │甲类 ┃
┃ │ │备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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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卫生间、分体空调及│床│ 22 │ │甲类 ┃
┃ │ │病房一般设备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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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卫生间、中心空调及│床│ 24 │ │甲类 ┃
┃ │ │病房一般设备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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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干│ │ │ │ │ ┃
┃ │部│ │ │ │ │ ┃
┃ │病│ │ │ │ │ ┃
┃ │房│ │ │ │ │ ┃
┃ │床│ │ │ │ │ ┃
┃ │位│ │ │ │ │ ┃
┃ │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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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空调、卫生间、沙发│床│ 100 │ │乙类。普通参保人员要┃
┃ │人│、桌子及一般病房设│日│ │ │求入住干部病房的,按┃
┃ │间│备 │ │ │ │24元/床日纳入医疗保 ┃
┃ │ │ │ │ │ │险基金支付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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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空调、卫生间、沙发│床│ 80 │ │ ┃
┃ │人│、桌子及一般病房设│日│ │ │ ┃
┃ │间│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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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抢│配备有各种抢救设备│床│ 50 │ │甲类 ┃
┃ │救│、空调、病室内床单│日│ │ │ ┃
┃ │病│位使用面积12平方米│ │ │ │ ┃
┃ │房│以上 │ │ │ │ ┃
┃ │床│ │ │ │ │ ┃
┃ │位│ │ │ │ │ ┃
┃ │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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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监│病房内需配备中心监│床│ 50 │新建改建病房楼,增设管│乙类。医疗保险最高支┃
┃ │护│护台、床旁监护仪、│日│ │道式集中空气净化装置,│付限价为50元。 ┃
┃ │病│空调、相对独立封闭│ │ │符合规定净化标准,按相│ ┃
┃ │房│管理,符合监护病房│ │ │应收费标准每床日加收30│ ┃
┃ │床│管理标准 │ │ │元。 │ ┃
┃ │位│ │ │ │ │ ┃
┃ │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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