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地区2003年度
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考函[2003]1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2003年度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日期及有关工作的通知》(人办发[2003]52号)和人事部、建设部《
关于举行2003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3]3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情况,现将北京地区2003年度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条件
按照《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
九条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名称
10月11日 上午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星期六)下午2:00-4:30 房地产经纪概论(自备计算器)
10月12日 上午9:00-11:30 房地产经纪实务(自备计算器)
(星期日)下午2:00-4:30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自备计算器)
注:各科目考试范围及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查阅《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03年)》。
三、报名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