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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2003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2003年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7月7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2003年度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日期及有关工作的通知》(人办发[2003]52号)和建设部、人事部《关于举行2003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3]37号)精神,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现将2003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第八条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二、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相关工作经历的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3年年底。
  三、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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