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自治区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所辖公路及管理所的绿化资金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其他公路及管理所绿化的资金,按管辖权限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采取BOT方式兴建的公路及管理所的绿化资金,由该公路的管理养护单位负责;车站绿化的资金由项目业主负责。自治区交通厅负责本系统绿色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
属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街道、广场、风景林地、防护林地的绿化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单位、住宅区、庭院绿化与居民房绿化美化由该单位业主或房主负责。
公路、铁路、河流、渠道、堤坝两侧和水库四周征用地范围外1公里范围内的宜林地和沿线乡镇、村屯的绿化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财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造林项目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
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西部大开发、扶贫等项目经费开展绿色工程建设。今后凡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堤坝、水库等用地范围的绿化,都要纳入工程规划,列入工程概算并与所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验收合格后明确管护责任。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增加对绿色工程建设的资金投入,把绿色工程建设作为全民义务植树的重点,以钱代劳的义务植树绿化费要优先用于绿色工程建设。各有关主管单位也要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绿色工程建设。
(四)采取多种形式,解决好绿化用地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要树立全局观念,妥善解决好绿化用地。要根据国家关于绿色通道建设和自治区关于绿色工程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把绿色工程建设用地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对原已征用但被非法占用的绿化用地,要责成非法占用者限期退出。现有道路在现行设计标准以内的绿化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超出现行设计标准的绿化用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也可采取征用、拍卖、承包、租赁、合理补偿、联营、调整种植结构等多种形式解决绿色工程建设用地。
(五)突出重点,抓好示范建设。
绿色工程建设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公路的国道、省道,以及主要铁路、江河、重要水库、设市城市的绿化作为重点实施项目,优先安排,高标准设计,高标准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各地级市、县(市、区),自治区林业、交通、水利、建设部门,广西地方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柳州铁路局等主管部门(单位)都要建立绿色工程示范点(线)。通过典型示范,全面推动全区绿色工程的实施。
(六)绿色工程建设优惠政策。
1.植树造林实行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和土地所有权不变、林权随土地使用权走的政策,依法保护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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