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
(2003年5月29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美化城市容貌,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夜景灯光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夜景灯光,是指采用霓虹灯、轮廓灯、泛光灯等各类电光源,用于美化、装饰、广告和外部照明的各种灯光。
第四条 城市下列范围应当设置夜景灯光:
(一)风景旅游区、广场、小游园、景观绿化带;
(二)繁华商业区的各类建(构)筑物;
(三)主要道路两侧公共建(构)筑物;
(四)标志性建(构)筑物;
(五)各类户外广告;
(六)市政府认为应当设置夜景灯光的其他范围。
前款范围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有设置夜景灯光、美化和亮化城市的义务。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夜景灯光设置与管理工作。银川市路灯管理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城市夜景灯光设置与管理的具体工作。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辖区内单位夜景灯光的设置。
市规划、房管、城管、园林、公安消防及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夜景灯光设置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对夜景灯光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不断提高城市夜景灯光设置、使用和管理的水平。
第七条 夜景灯光设置应当做到美观、整洁、与周围环境相谐调。
第八条 夜景灯光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城市夜景灯光设置的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设置夜景灯光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城市夜景灯光设置专项规划,提出夜景灯光设置方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夜景灯光的审批程序,按照银川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