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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1997修正)[失效]

  (八)决定接受捐赠;
  (九)修改学校的组织章程;
  (十)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专职或者兼职教师的聘任资格和职称评定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聘任教师,应当与教师签定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聘任期限,工作条件和工作纪律,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违反聘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按照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招生考试录取办法办理。
  民办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和职业学校招生的计划,经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纳入学校所在地的区、县的招生计划;其中,跨区、县的招生计划须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民办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计划,须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民办技工学校的招生计划,须报市劳动局批准。
  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教学计划中设置的主要课程和授课时数,应当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必修课应当选用经国家或者本市正式审定的教材。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学生学习结束后,经考试合格的,由民办学校颁发学历证书;其中,民办技工学校的学生,经市劳动局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由民办技工学校发给技术等级证书。
  学历证书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技术等级证书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可以举办校办产业,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在税收政策方面,与国家举办的学校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可以收取学费。学费的标准,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提出,由市物价局核定。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配备财会人员,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民办学校的资金、财务管理以及校办产业并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的收益,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管理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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