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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贸市场和集贸市场非典型肺炎防治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贸市场和
 集贸市场非典型肺炎防治的通知
 (湘政办明电[2003]5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各级各部门对农贸市场和集贸市场非典型肺炎防治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通风不良、卫生状况不佳、消毒制度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为此,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贸市场和集贸市场人员流动性强、辐射面广,是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重点场所。防治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场服务中心和市场主办单位具体负责,卫生、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共同做好防治工作。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市场服务中心和市场主办单位对所属市场进行一次检查,消除薄弱环节,落实责任制。要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建立落实每日消毒保洁制度,消除卫生死角,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市场设施和通风条件,切实加强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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