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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来人员检疫和跟踪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对外来人员检疫和跟踪管理的通知
 (湘政办明电[2003]5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一段时间以来,我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对防治非典型肺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形势依然严峻,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从前段情况来看,我省非典型肺炎病人主要来自流动人口,来自外省疫区。我省人口多,流动性强,特别是正值春耕农忙季节,在外省打工返湘的人员增多,这给我们的防治工作增加了新的隐患和困难。目前,阻断我省非典型肺炎传播途径和渠道最关键的措施是加强对外来人员的检疫和跟踪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乘坐交通工具(火车、汽车、飞机、船舶等)从省外进入我省的所有人员都要进行健康登记,并接受火车客运站、汽车客运站、机场、轮船客运站所设留验站以测量体温为主的健康检测,一旦发现有高烧、头痛、呼吸加速等可疑的人员,要立即留验观察;遇有疑似病人,要采取果断措施隔离病人,消毒客运现场、交通工具,并将密切接触者调查登记、留验观察。
  二、农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负起责任,成立专门班子,确定专门人员,对外来人员(包括返乡人员、外来旅客)逐人进行健康登记,及时跟踪观察和了解外来人员(特别是从疫区返乡的人员)身体健康状况,遇有身体状况可疑人员要立即报告当地疾控机构和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测。
  三、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组织也要成立专门班子,确定专门人员,对所有外来人员逐人进行健康登记,及时跟踪观察和了解其身体健康状况,遇有可疑人员要立即报告社区内的医疗服务机构和疾控机构,进行健康检测。
  四、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也要加强对外来人员(包括出差返回人员)的管理,逐一进行健康登记,特别是从外省疫区回来的人员,要隔离观察7—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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