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申报工作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均要按照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必须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目录》的有关规定进行细化。对专项经费要详细列出工程、货物、服务的具体品目。专项经费编制不明确的,各级财政部门要查清资金用途,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工程、货物、服务的,财政部门不得将资金拨付给预算单位,并通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监督实行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根据部门预算和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及时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同时抄送同级集中采购机构。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部门预算和临时追补政府采购预算的,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的原渠道、程序进行。
三、严格规范政府采购操作程序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辖区内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切实按照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加大公开招标力度,凡超过国务院或省政府规定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须报经市、州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对符合公开招标又没有特殊情况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为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同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招投标法>实施办法。
(二)凡政府采购项目,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外,均要及时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本省相关媒体公开信息。
(三)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批复后,应当与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四)采购人应当按照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将所有政府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副本,送交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将所有采购文件妥善保管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