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规范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3]1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范管理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如下通知:
一、实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和具体操作相分离
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
《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在财政部门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各市、州人民政府原在本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中心,更名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不再从事政府采购操作事务,人员实行公务员制度。各级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制订的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制定本辖区范围内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负责集中采购资金的缴拨管理;负责集中采购机构的业绩考核;管理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和发布工作;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按法定权限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事务。省级财政部门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拟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包括工程公开招标),负责从事省内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部门原设立的政府采购中心更名和退出具体操作事务后,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人员在各市州事业编制总额内调剂安排),由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委托有关部门代管,不再隶属任何行政部门,接受采购人的委托,承担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事宜。对不具备条件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可由采购人委托经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承办。对零星政府采购,可由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辖区内统一的货物和服务定点采购办法,实行定点供货或者协议供货制度。但定点供应商和协议供应商,必须由采购人委托上级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