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3]1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
省教育厅、省残联 二00三年三月十四日)
康复是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提高生活质量、增强社会参与能力的重要途径。我省300多万残疾人中,大多数有康复需求。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残疾人康复工作,自1989年把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来,逐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通过实施白内障复明、聋儿语言训练、精神病防治等一批重点康复工程,20余万残疾人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康复。康复机构从无到有,专业队伍由小到大,社区康复稳步推进,残疾人康复意识逐步增强,初步奠定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础。但是,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仍处在起步发展阶段。各地残疾人康复工作发展不平衡,工作体系不完善,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康复机构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康复经费普遍不足,多数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还得不到切实的康复服务。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促进我省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总体目标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对康复服务的迫切需求,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以社区为工作平台,加大工作力度,增强康复服务能力,提高康复技术水平,积极开发社会资源,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到2005年,在城市和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70%得到康复服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50%。到2010年,在城市和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70%以上。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