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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移民资金投入机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2010年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3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移民资金投入机制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3]1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移民资金的使用效益,实现开发性移民,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移民资金的投入机制进行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基本原则:增加生产开发的投入,适当减少生活补贴救济的投入;增加扶持优势产业的集中投入,减少分散性投入;增加有偿资金的投入,减少无偿资金的投入。
  二、改革的具体办法:
  (一)从今年起,各市、州、县(市、区)每年应从到县(市、区)的移民口粮补贴款中调剂安排15%—20%用于移民生产开发,以后视情况逐步增加调剂的比例。各地调剂比例不搞“一刀切”,必须确保特困移民有饭吃,对人平纯收入和自产粮水平很低的特困移民,可以不调剂。
  (二)到县(市、区)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用于生产开发的部分、移民口粮补贴款调剂用于生产开发的资金、中央五座(柘溪、凤滩、沙田、白渔潭、马迹塘)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六年规划配套用于生产开发的资金和省政府筹措的其他用于库区开发的资金,不搞平均分配,相对集中,重点扶持市场好、见效快、效益高、移民得实惠的优势产业和项目。
  (三)上述到县(市、区)的用于生产开发的移民资金,调剂安排30%—40%有偿使用(不收资金占用费,但限期收回本金),滚动发展,重点用于能够当年受益且当年收回本金的项目;少数确有效益但开发周期较长的项目,经批准可适当安排,但收回本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四)移民资金指标到县(市、区),省、市、州不调剂上收。调剂出来的移民资金,仍实行项目计划管理,一律纳入年度计划,逐级上报市、州移民办和省移民局,经省移民局批准后方可实施。不允许把调剂出来的移民资金用于非移民项目。
  三、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移民资金投入机制改革是我省移民工作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客观要求,是移民资金使用实现良性循环、加快库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政策,扎实工作,稳妥推进。各级移民机构要为政府当好参谋,掌握情况,发挥职能作用,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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