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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试行)》的通知[失效]

  四、要重点对医院内的消毒、隔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制度的落实以及对候诊室和诊室等场所的消毒工作等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第九部分 信息与发布

  一、信息收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收集国内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发病动态和防治工作情况,向有关部门、周边省市了解全国和周边地区的疫情动态信息。
  省、市州、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疫情监测和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掌握辖区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相关疾病的发病动态情况。
  二、信息汇总与分析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分析全球、全国和周边地区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动态以及本省发病动态情况,对外籍人员、学生等特殊人员要做专题分析,做出预测,提出技术对策,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特征及其疫情在国内外及本省的发展动态,以及疾病是否传入、是否形成传播链、是否发展为暴发或流行等基本特征,对本省疫情情况进行分级,确定疫情级别。
  三、信息报告与发布
  疫情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报告应包含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
  疫情发布应按照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部分 保障

  一、政策保障
  (一)经费支持
  省、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划拨专款,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的准备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相应的诊疗费用。医保部门要协助落实参保病人的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强制措施
  在对病人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三)有薪假期
  密切接触者经医学观察排除为病人的,其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处理。由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作出相应规定。
  (四)避免歧视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做好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对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避免歧视,以利控制疾病的传播和蔓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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