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及时处置
对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五)分级管理
疫情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组织辖区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及疫情控制工作。发生D级疫情时,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协助和指导疫情控制;发生C级以下(含C级)疫情时,由疫情发生地市州卫生主管部门协助和指导疫情控制。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省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第二部分 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
省市县各级政府应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建立由政府牵头,卫生、公安、宣传、经贸、教育、财政、交通等部门组成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成专家技术咨询组、疫情应急流调处置队。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部门职责
(一)省卫生厅:负责指导全省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制定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案和技术方案;抓好疫情监测和信息报送,及时救治病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的流行和扩散;协助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市州、县市区政府开展疫情应急处置,确保在省政府的统一指挥下,使防治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二)省公安厅:协助卫生及有关部门做好疫点、疫区现场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三)省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宣传工作,普及防治知识;宣传防治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四)省政府外办:负责协调在湘外籍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保障外国人在湘的健康。
(五)省经贸委:及时提供救援防护设施和用品,做好应急药物器械的供应和储备。
(六)省教育厅:负责做好学校、幼托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协助做好学校内的各项疫情控制措施;按分级临时紧急控制措施的相关要求,落实学校封闭、半封闭管理等措施。
(七)省旅游局:负责做好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对来自疫区的游客进行跟踪观察和做好涉外宾馆游客的健康登记及有关场所的消毒工作。
(八)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做好出入境旅客的疫情监测和检索工作;对上下旅客进行健康登记和健康检查,对病人和疑似病人进行留验和隔离观察,对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进行定期消毒。
(九)省财政厅,划拨专款,落实各项物资经费和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诊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