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申报省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必须由县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整治措施,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或上报国务院审批。已批准公布的省级和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历史文化名镇(村)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区详细规划,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在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历史文化保护范围内严禁随意拆建。确需进行拆迁、建设的,必须就其必要性进行论证,其中拆除旧建筑和建设新建筑的,应当进行公示,并听取公众意见,按审批程序报批,同时报历史文化名城(镇、村)批准机关备案。
风景名胜资源、地质遗迹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国家资源,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地质遗迹资源及景区土地,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各类开发区、度假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未经批准,景区内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工程项目建设。在风景名胜区建设中,要按照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确定各类设施建设的选址和规模。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要按照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总体规划中未明确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必须先调整规划,在调整的规划经批准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项目。地质公园建设要防止因工程不当而造成地质遗迹资源的破坏。
六、理顺规划管理体制,加强规划队伍建设
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长、县长要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负行政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把城乡规划编制经费、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一个城市只设一个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一级规划的管理权必须集中,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设区城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设区级规划管理机构,如确有必要,可由市级规划部门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必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严禁擅自向有关园区下放或者以各种形式变相下放规划管理权限,已下放的必须立即纠正。市、州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县(市)规划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小城镇规划的支持,形成上下对口、职责分明的管理体系。
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增强城市规划意识,依法行政。从今年起,将由省委组织部和省建设厅共同组织,每年举办市州长、县(市、区)长城市规划知识培训班,普及城市规划知识,增强规划意识,提高领导干部城市建设决策和管理水平,并将城市规划知识学习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的必修课程。规划管理部门要重视城乡规划业务学习,推行注册城市规划师制度,不断提高城乡规划队伍素质。要积极推行招标投标制度,严厉查处无证规划、越级规划和越权审批规划。规划的招标投标和方案征集属规划编制的具体行为,必须由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