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规划实施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级审批制度,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未依法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预审,计划部门不得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未依法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提供土地;未依法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商业银行不得提供建设资金贷款,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和核发房屋产权证。
各类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原则和布局。因特殊情况,选址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不一致的,必须由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专题报告,由上级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如果论证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再将调整规划方案和选址意见一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项目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不一致且又未按程序调整规划的,以及建设项目所在地段没有编制和审批详细规划的,不得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切实加强城乡结合部的规划管理,着重解决好集体土地使用权随意流转、使用性质任意变更以及管理权限不清、建设混乱等突出现象。建立规划建设用地的土地储备制度,个人建房、零星项目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统一管理。城乡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城乡结合部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未经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条件进行建设的行为,以及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防止以土地流转为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权属。
完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制度。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实行正、副本制度,开工时核发副本作为建设依据,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和竣工验收单。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按要求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供规划竣工验收资料。
规范建设项目审批行为,减少审批环节,缩短报批周期。建立有关部门参与的建设项目规划联席审查会制度,凡符合城市规划、联席审查会议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即可核发有关规划的许可证件。
五、加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