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从建设和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出发,抓紧编制或调整设市城市和县城近期(到2005年)建设规划。凡未按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停止新申请建设项目的选址;项目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议书,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报上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备案,设市城市的近期建设规划报省建设厅备案,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还应报建设部备案。
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02]13号和建设部建规[2002]218号文件要求,对所有规划进行清理,已批准的要补充完善强制性内容,新编制的规划,特别是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要向社会公布。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批前必须组织专家论证,严格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能实施。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更不能违反规划进行建设。凡对已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修编,对总体规划进行重大变更,以及调整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必须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就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专题报告,经上级政府认定后方可组织修编或调整方案;调整后的规划,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调整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应当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调整的技术依据,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规划原审批机关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占地规模
各地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必须按照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城乡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占地规模。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控制在国家批准的用地标准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范围内,严禁安排国家明令禁止项目的用地。各级政府在审批城乡规划时,要按照有关城市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严格控制超大广场、超宽马路的建设。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凡未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未通过预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计划部门在审批项目时,要合理确定项目的建设规模,严格控制超高层建筑、别墅等建设项目,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建设办公楼。凡拖欠公务员、教师、离退休人员工资,不能及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市,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新上各类楼堂馆所和基础设施项目。要严格控制行政机关办公区集体搬迁,市、州、县(市、区)两级行政中心的搬迁重建要严格按有关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