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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2010年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3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湘政发[2003]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健全城乡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制度,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加快我省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国发[2002]13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端正城乡建设指导思想,明确城乡建设和发展重点
  城乡规划建设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量力而行,逐步推进。
  当前城乡建设和发展的重点是:加大城镇必要的基础设施和文化设施建设力度,城镇道路、给排水、能源、通讯、公共交通、防洪等设施适度超前建设,完善城镇综合服务功能;切实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加大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和危旧房改造力度;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力度,加强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园林绿化建设;发展县城和有条件的建制镇,积极支持与小城镇发展密切相关的区域基础设施建设。
  二、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各地要加大城镇体系规划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城市总体规划。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城镇体系规划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相衔接,科学确定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城市总体框架,合理进行城市布局,充分体现规划的前瞻性、整体性、科学性,指导和调控城市的各项建设。
  在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城市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城市道路交通、绿地系统、给排水、能源、电信、环境治理、综合防灾等专业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指导城市各项设施同步建设,协调好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的关系。要加快编制详细规划特别是重点开发建设地段、重点保护地区、重要地段和城乡结合部的详细规划,提供有效的项目建设规划管理依据,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富有特色的城市形象。到2003年底全省详细规划覆盖率要达到80%以上。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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