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执法机关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经费由财政全额拨付,不得下达罚没指标或从罚没款项中提成作为经费来源或者补充。所有收费、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真正做到权力与利益脱钩。
(六)规范工作程序。拟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人民政府,要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规定和试点城市成功经验,对本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的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订调整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工作方案(其中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事宜,由编制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办理)。工作方案必须由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以政府名义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上报省人民政府的工作方案先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省编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工作方案经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指导和督促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日常管理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建立行政执法制度和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强化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以及执法公示制、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程序,统一的文书式样;制定执法人员的队容风纪、日常工作、学习培训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观念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整体水平,改进作风,确保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建立健全执法协调制度、部门协调配合制度、信息互通制度等。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上级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协调。
四、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顺利开展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涉及行政处罚权的重新配置,是一件法律性、政策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为了加强对全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省政府法制办、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等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成员。协调会议的日常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承担。各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省市有关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协助执法、信息互通、案件移交等方面,积极支持和大力配合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省政府法制办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继续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密切关注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和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协助省人民政府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使其适应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政府法制其他各项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