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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全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总的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63号文件的规定,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规范操作,积极稳妥地、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和人员,理顺有关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加强政务建设;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优化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
  (一)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和范围。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目前主要在市州的城市管理领域推行。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国发[2002]1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具备条件的县级市需要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可逐步进行。需要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经过省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这项工作。
  (二)规范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设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必须在撤销原有有关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的基础上重新组建,作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独立的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也不得作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下属机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名称全省统一规范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56号文件的规定,专项用于行政执法机构的编制纳入全国编制统计范围,重新核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借此增设机构、增加行政编制。
  (三)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录用执法人员。执法队伍的组建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公务员管理的规定,面向原有有关执法机构、执法队伍和社会公开招考,择优录用。原有有关执法机构、执法队伍落选的人员,要实行分流,临时聘用人员要清退。对所有录用的执法人员实行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和定期轮岗制度,并按照省统一规定着装和佩戴标志。
  (四)合理划分和界定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要以国务院国发[2002]17号文件为依据确定,管理权、审批权与监督权、处罚权适当分离。对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要依法进行细化,并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告。合理设置市、区两级执法部门的职能和责任,原则上层级较高的部门主要侧重于政策研究、监督指导和重大执法活动的协调,具体执法活动主要由基层执法队伍承担。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划分要明确、具体,防止职责重叠、权力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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