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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湘政发[2003]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先后在长沙等市的城市管理领域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国务院国发[2002]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为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国务院对此项工作作了具体部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深刻认识到行政处罚法确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对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其目的是要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深刻认识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对于坚持执政为民,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于坚持依法行政,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于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增强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和措施,广泛、深入地宣传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取得全社会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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