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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失效]

  (二)培训;
  (三)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四)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期限每满一年不超过一个月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劳动报酬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或者其他财物,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也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时,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者按无效的劳动合同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应的待遇。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劳动者办理续订手续。
  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补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合并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分立的,按照分立协议由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分别继续履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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