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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0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8号)


  《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已经2003年4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周伯华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前订立。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劳动规章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工会应当为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提供指导、帮助,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八条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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