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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政府、社会及学校给予的补助金、奖学金;
  (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五)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以及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
  (六)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当年非生活性开支过大或者经常自费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三)有购买股票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
  (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3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五)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未改正的;
  (六)劳教和服刑期间人员。
  第十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通过居民委员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户主及其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省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二)离、退休人员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三)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或者失业保险金的,由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出具证明;
  (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的人员由有关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供就业状况证明;
  (五)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
  (六)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
  (七)因夫妻离异涉及有关抚、扶养义务的,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第十一条 申请对象的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户主户口所在地申报。
  一家多户口的,向家庭经常居住地申报。
  一户不得多地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批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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