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典临床诊断病人和非典疑似病人的一般接触者;
(3)在交通工具上发现的体温38℃以上发热的返(来)渝人员的密接接触者;
2.医学观察(健康检测)的要求
(1)医学观察(健康检测)的时间为2周;
(2)医学观察(健康检测)的内容为每天检测体温1次以上,观察询问有无相关症状;
(3)无异常者可以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
(4)需进行医学观察(健康检测)对象中的(2)(3)所涉及的病人或发热人员排除非典,应立即解除对有关人员的医学观察(健康检测)措施。
(三)要求填写《健康申明卡》和进行体温检测措施的调整
对过入境人员继续坚持填写《健康申明卡》并检测体温。对国内旅客只在出发地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检测体温,到达目的地后不再检测,国内旅客不再填写《健康申明卡》。
(四)交通卫生检查站设置范围和受检对象的调整
1.调整车辆消毒措施。省际长途客车在发班前必须对该车辆内部进行一次消毒,并发放全国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卫生检疫组统一规定格式的《车辆消毒证》。境内运营的公路客运班车和城区内运营的公共客运车辆(含出租汽车),每周至少有一次以上的消毒,同时要落实好每次班车的清扫保洁制度。
2.加强交通道口的卫生检疫。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入我市境内的客运车辆上的乘客只进行体温检测,不再填写《健康申报卡》;对货运车辆和非营运客车上的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发现发热病人,及时送留验站作进一步检查。对没有《车辆消毒证》的车辆(含入境长途客车)要进行消毒,持有效《车辆消毒证》的车辆不得重复消毒,不得对所载货物消毒。
3.加强旅客的卫生检疫。对出入境人员继续坚持填写《健康申报卡》,并检测体温;国内旅客乘坐飞机、火车、长途客车、轮船的旅客不再填写《健康申报卡》、只在起始站测量体温(机场、火车站除外),体温超过37.5度的旅客,不得乘坐上述公共交通工具;体温超过38度以上的,立即按有关规定送医院作进一步检查。
(五)外出经贸考察、商务洽谈和旅游等活动的调整
不再限制各地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开展经贸考察、商务洽谈、业务交流、旅游等活动。取消到非典流行地区和20天内有新增“非典”临床诊断病例发生地区开展公务商务等活动的备案制度。
二、继续保留的措施
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的设立。县及县以上城镇地区原则上应当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发热门诊,县以下农村地区应当在中心卫生院设立发热门诊。发热门诊应当继续按照卫生部有关规范要求,开展对发热病人的检诊工作,对发现的异常发热人员,特别是返渝农村民工中的异常发热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三、建立长效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