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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非典防治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调整非典防治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渝办发[2003]10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决策下,在市委、市政府的周密部署和统一指挥下,经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共同努力,我市非典防治工作实现了“发现于途中,救治于初始,确保无交叉感染”的目标,全市非典防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重大胜利。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25号)文件精神,在非典防治工作上防止麻痹松懈,将全市非典防治工作由应急状态转为长效管理,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经济建设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强化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管理措施,根据全国和我市当前疫情控制工作的形势,经市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决定对前一阶段实施的非典防治工作有关措施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措施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措施
  (一)关于医学隔离观察措施的调整
  1.实施医学隔离观察的对象:
  (1)经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认定的非典临床诊断病人和非典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
  (2)在交通工具上发现的体温38℃以上发热的返(来)渝人员(以水银体温计测试为准);
  (3)从20天内有发生非典临床诊断病例的地区返(来)渝的体温37.5℃以上发热人员(以水银体温计测试为准);
  (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判定应当进行医学隔离观察的发热待查人员。
  2.医学隔离观察措施的要求
  (1)医学隔离观察工作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学隔离观察管理措施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3〕86号)的规定执行。
  (2)实施医学隔离观察的对象中(2)(3)(4)的医学隔离观察措施应当在医疗机构内进行,医疗机构应当对此类人员进行积极、认真和严格的甄别排查,一旦排除应立即解除医学隔离观察措施。
  (二)关于医学观察(健康检测)措施的调整
  1.需进行医学观察(健康检测)的对象
  (1)从20天内发生有非典临床诊断病例的地区返(来)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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