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行政,严格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环保、移民等部门要依据《
水土保持法》、《
环境保护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长江三峡工程移民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管理,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三峡移民迁建工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三峡移民迁建工程应与其他开发建设项目一样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凡水土保持工作验收不合格的,其主体工程不能算合格工程,更不能投入使用。各区县(自治县、市)对135米水位线以上至175米水位线以下库岸堆积的弃土、弃渣,凡是能够清运的,移民部门要督促项目业主清运,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不能清运的要做好拦挡或覆盖,防止冲刷进入三峡水库。各级计划、建设、交通、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办理项目立项及相关审批手续时要严格把关,在完善水土保持方案的同时,办理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相关审批手续,从源头上控制水土流失的发生。
四、加大投入,统筹安排。三峡移民迁建工程应本着“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多渠道增加投入,统筹安排,科学防治。国家已安排给三峡移民迁建工程的水土保持经费要及时足额用于水土保持工作。移民工程项目业主要积极自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所要求的各项投入。各级地方财政要力所能及地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专项用于三峡移民迁建工程的水土保持工作。市计划、农业、林业、水利、国土房管、建设、环保等部门在安排长江上游水土流失治理、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百万工程”、农村户用沼气池、地质灾害治理、次级河流整治、中小城镇环境治理等重点工程项目计划时,要尽可能向三峡库区倾斜,并相对集中地与三峡移民迁建工程水土流失的治理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实施,提高综合治理成效。
五、落实责任,严格考核。三峡移民迁建工程水土保持工作要按照“分级负责、区县为基础”的原则,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区县(自治县、市)长要对三峡移民迁建工程水土保持工作负总责、承担第一责任。各级政府要将三峡移民迁建工程水土保持纳入移民工作和生态环境建设保护工作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层层建立完善责任制,实行年度目标和任期目标考核,严格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