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
三峡移民迁建工程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03]38号)
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三峡库区受复杂的地形、地质、土壤、降雨等自然因素和一些人为因素的影响,部分三峡移民迁建工程产生了较严重的水土流失,给三峡库区的生态环境、交通及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较大的危害。三峡工程蓄水后,还将直接危及到三峡工程的长久安全运行。为了保护三峡库区生态环境,促进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三峡工程长久安全运行,现将切实加强三峡移民迁建工程水土保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水土保持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三峡移民迁建工程水土流失治理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深入学习和宣传《
水土保持法》、《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将三峡移民搬迁工程水土保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三峡移民迁建工程水土保持工作。
二、做好规划,因害施治。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组织水利、移民、环保等相关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移民迁建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规划,按照“因地制宜,因害施治”的原则,提出科学的防治对策,制定切实可行的综合治理措施。对城镇迁建工程、公路、港口码头、采石料场产生的废弃土、弃渣以及开挖裸露面,要进行重点规划治理。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移民迁建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规划工作应在2003年12月底前完成,并报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牵头组织市移民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