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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第三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53号)


  《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6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王鸿举
                           二00三年六月十七日

              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2003年6月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6月1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务院及其部委授权本市负责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具体负责稽察工作。
  第四条 市财政、审计、建设、规划、监察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以及重大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察工作。
  第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坚持合法、公正、效率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二)项目单位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决定和审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权限、程序;
  (三)项目单位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项目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的合法性、真实性;
  (四)项目单位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合法性、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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