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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55号)


  《重庆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6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鸿举
                        二00三年六月十九日

              重庆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
  (2003年6月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6月1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水域垃圾管理,减少水体污染,根据《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范围内水域(以下简称城市水域)垃圾的清扫、收集、打捞、运输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是指市区、郊区、县(自治县、市)规划区和建制镇。
  本规定所称的水域是指江河、湖泊、水库等岸线内由水体、滩涂和岸坡等组成的区域以及沿江河、湖泊、水库的港口、码头、集贸市场等经自然力作用后其垃圾可能进入水体的区域。
  本规定所称的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以及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建筑施工活动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城市水域垃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与属地管理、专业部门负责与责任单位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水域垃圾管理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水域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水域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海事、水利、渔政、港口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水域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水域垃圾管理实行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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